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6起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行业动态     |      2025-07-31 20:25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6起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图1)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

  2024年12月19日,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儋州某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储存仓库开展旺季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6号仓库的539件烟花(笛音闪光蕾王)未按规定进行流向登记管理。该公司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该局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4月1日,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儋州某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75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三十二条第六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2025年1月6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海南某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有向未取得零售经营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5年4月1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规定以及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零五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裁量阶次C档的规定,对海南某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第三十二条第十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11月8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到海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海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停车场门口处设有电焊修理作业场所,电焊作业场所存放有电焊机、氧气瓶等从事电焊作业的工器具,现场从事电焊作业人员张某某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2月24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海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作出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025年1月26日,文昌市铺前镇政府、铺前海岸派出所和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三家单位联合开展春节前烟花爆竹专项检查。发现文昌铺前某某爆竹专卖店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70箱\70千克。在当事人张某某的陪同检查下,经核对清点店内的烟花爆竹存量为120箱,超出许可证核定储量50箱。文昌铺前某某爆竹专卖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5年3月31日,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百四十五项的规定,对文昌铺前某某爆竹专卖店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12月19日,根据群众举报万宁市兴隆华侨农场兴兴路有一处民房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现何某某在兴隆华侨农场兴兴路租的仓库中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执法人员已将屋内144件非法烟花爆竹产品予以扣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涉嫌刑事犯罪。

  2024年12月20日至23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何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一案进行调查,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安全生产行刑衔接的相关规定,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何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产品线索移送万宁市公安局。2025年1月6日,万宁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行政拘留十日。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2024年10月10日,根据群众举报,在万宁市后安镇槟榔产业园园区内部道路(规划九路),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获一辆满载烟花爆竹产品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赣J71139/赣J6648挂),车辆所属公司为江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涉嫌刑事犯罪。

  江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此案超出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管辖范围,已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2024年11月15日,万宁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陶某某决定行政拘留十日。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BG大游